泉信院科〔2019〕3号![]()
为了充分调动学校全体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科研工作(含教研,下同)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评价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情况,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对象
一、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双肩挑”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二、学校专职研究机构的专职科研人员;
三、在学校领取薪酬或补助,在职脱产进修人员及在职全日制攻读硕士、博士等人员。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
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周期是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凡列入学校科研处编制的学校年度科研、教研计划,并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署名“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的科研成果均可计算年度科研工作量。
一、著作类:指由国内外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专著、编著(含个人作品集)、教材、译著、科普等著作。
二、论文类(或作品类):指由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或作品);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专辑、增刊;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专业协会入选交流(展览)论文(作品)或专业文摘刊物。
三、获奖成果类: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院级等各种科技奖、社科奖、教研成果、技能大赛奖项及作品奖等,以当年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四、鉴定成果类:指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社科联、教育主管部门等组织评审、鉴定的成果(包括精品、网络公开课程等);经县局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社科联、教育主管部门等正式鉴定的技术、咨询报告;学校组织评审、鉴定的成果。
五、知识产权类:指授权的本校教职工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专利发明者为个人,专利权属学校。
六、科技成果应用类:本校教职工撰写的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政府部门以文件形式采纳的各类咨询报告;自主研制开发的产品向校外企业进行的成果转移转让,包括软件产品的转让。
七、学术交流类:主办或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参加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科技成果展览,面向全校或分院师生公开作的各类学术讲座(每次报告时间应在2小时以上)。
八、科研经费类:指本校教职工承接各类纵向、横向课题获得的实际到账科研经费。
九、标准类:本校教职工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各级各行业技术标准。
十、艺术创作类:艺术作品发表、出版、展览、获奖、演出、收藏。
十一、学科建设类:各级各类学科及科研平台(重点学科、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智库、研究基地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论著、获奖、专利、成果鉴定计分标准
|
科研内容 |
类 别 |
分值 |
||
|
著作类 (每部) |
专著 |
300 |
||
|
编著 |
150 |
|||
|
教材 |
100 |
|||
|
译著 |
专业类 |
100 |
||
|
普通类 |
50 |
|||
|
科普 |
50 |
|||
|
论文类 (作品类) (每篇或每件) |
《Science》、《Nature》 |
10000 |
||
|
SCI(1区)收录 |
1500 |
|||
|
国内顶级学术期刊、SSCI收录、A&HCI收录、期刊论文SCI(2区)收录 |
1000 |
|||
|
国内特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权威期刊、《新华文摘》缩写摘录、期刊论文SCI(3区)收录 |
400 |
|||
|
国内一级A类、浙大一级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期刊论文SCI(4区)收录、期刊论文EI收录(不含学术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缩写摘录、《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缩写摘录 |
200 |
|||
|
国内一级B类、浙大核心期刊、南大CSSCI收录、文摘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摘录(不少于1页)、国家部委主办的报纸和省级日报理论版(每周仅一个版面)、《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论点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论点摘编;对应专业学科的教师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体育、外国语、艺术、绘画/工艺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数学等8个类别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作品,视同在二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和作品 |
100 |
|||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南大CSSCI扩展版收录、学术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论点摘编、以报道性为主的非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50 |
|||
|
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和报纸理论版、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ISSN号的国外期刊 |
25 |
|||
|
学校公布的“不良影响期刊”中发表的论文,非法、非正式期刊发表的论文 |
0 |
|||
|
获奖成果类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0 |
|
|
二等奖 |
1500 |
|||
|
三等奖 |
1000 |
|||
|
四等奖 |
500 |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1500 |
||
|
一等奖 |
1000 |
|||
|
二等奖 |
750 |
|||
|
三等奖 |
500 |
|||
|
四等奖 |
250 |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500 |
||
|
二等奖 |
300 |
|||
|
三等奖 |
100 |
|||
|
区局级(校级) |
一等奖 |
100 |
||
|
二等奖 |
50 |
|||
|
三等奖 |
20 |
|||
|
鉴定成果类 (每项) |
国家级鉴定 |
200 |
||
|
省、部级鉴定 |
150 |
|||
|
市、厅级鉴定 |
100 |
|||
|
校级鉴定、区局级鉴定 |
50 |
|||
|
授权专利类 (每项) |
发明专利 |
100 |
||
|
实用新型专利 |
30 |
|||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
|
软件著作权 |
20 |
|||
注:学术论文认定以各权威机构公布的最新版收录内容为准,同一种期刊在不同系统中被收录,按就高原则计分。
二、 技术标准的计分标准
|
类别 |
国际标准分值 |
国家标准分值 |
行业标准分值 |
地方标准分值 |
|
主持制定 |
2000 |
1000 |
500 |
200 |
|
主要参与 (前6) |
400 |
200 |
100 |
40 |
|
一般参与 |
200 |
100 |
50 |
20 |
三、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1. 纵向科研项目依据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如下:
|
结题类型 |
说明 |
级别 |
总分值 |
备注 |
|
一般结题 |
除现场结题之外的情形 |
国家级 |
100 |
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在立项和结题时各计50%科研工作量,其它纵向课题及校级课题在结题验收时一次性计算科研工作量。 ②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非政府立项课题,如有到账经费视同横向课题计算科研工作量。 ③非经科研处推荐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
|
省部级 |
60 |
|||
|
厅市级 |
30 |
|||
|
市局级 |
15 |
|||
|
校 级 |
10 |
|||
|
现场评审 |
①以现场评审并作出鉴定结论方式结题 ②仅适用科技计划类项目 |
国家级 |
200 |
|
|
省部级 |
120 |
|||
|
厅市级 |
60 |
注:(1)“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2)“省部级”是指省自然基金项目、省哲社规划课题、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科规划教育部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国家民政部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课题、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课题、其他专业部委立项课题等;(3)“厅市级”是指省社科联课题、教育厅科研项目、省教科规划课题、省级其它专业厅局立项课题、市自然基金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哲社规划课题;(4)“市局级”是指由市级单位立项但未列入市自然基金、科技计划、哲社规划的项目,市教科规划课题、县区科技计划项目市级其它专业区县级单位立项课题。
2. 横向科研项目依据到账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理工科内容的横向科研项目10分/万元,非理工科内容的横向科研项目20分/万元。
四、 教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或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和课改项目,按照对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计50%的科研工作量。
五、学科建设的计分标准
|
学科层次 |
国家级分值 |
省部级分值 |
校级分值 |
|
重点建设学科 |
5000 |
2000 |
1000 |
|
重点培育(扶持)学科 |
2000 |
1000 |
500 |
六、学科科研平台的计分标准
|
平台名称 |
国家级分值 |
省部级分值 |
市厅级分值 |
区局级分值 |
|
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智库、社科研究基地 |
2000 |
1000 |
600 |
300 |
|
院士(专家)工作站 |
1500 |
1000 |
500 |
|
|
社科普及基地、科普教育基地 |
1000 |
500 |
300 |
150 |
注:①学科建设及科研平台建设的分值是指从项目立项到建设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为二级学院(系部)及项目团队人员计取的科研工作量总分值,其中二级学院占总分值的60%,项目团队占总分值的40%;②项目立项完成后计分值为总分值的30%,通过年度考核后的分年度建设计分值为总分值×40%/总建设年限,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再计总分值的30%。
七、论文(含课题成果奖)获奖的计分标准
|
级别 |
一等奖分值 |
二等奖分值 |
三等奖分值 |
优秀奖分值 |
|
国家级 |
200 |
150 |
100 |
50 |
|
省部级 |
100 |
75 |
50 |
25 |
|
市厅级 |
50 |
30 |
20 |
10 |
|
区局级 |
15 |
10 |
5 |
0 |
八、成果应用的计分标准
1.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成果要报等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政府部门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按以下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
序号 |
类别 |
分值 |
|
1 |
国家级 |
400 |
|
2 |
省部级 |
200 |
|
3 |
市厅级 |
100 |
|
4 |
区局级 |
50 |
2. 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成果摘报》等刊发,按以下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与上一条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
|
序号 |
刊发载体 |
分值 |
|
1 |
国家哲社规划办《成果要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200 |
|
2 |
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成果摘报》,中国社科院《成果要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其他相应级别载体 |
100 |
|
3 |
省哲社规划办《成果要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60 |
|
4 |
市哲社规划办《成果要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30 |
3. 技术转让(含许可,下同)分为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大市场拍卖、技术秘密转让等三种形式,根据到账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比照横向课题上浮50%。技术转让以转让价款进学校账户时计算,技术转让申报科研工作量时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经费证明、成果证明、转让登记手续等完整的材料。
4. 科研案例、教学案例、育人案例被有关政府部门采纳,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区局级分别计80分、50分、30分、15分科研工作量。
九、艺术创作成果的计分标准
1. 作品发表
发表在艺术类专业学术期刊上的美术、设计、书法、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不少于一个版面,视同发表在该期刊的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多幅作品在同一期刊上发表的,按1篇论文计。在同一种期刊上多次发表作品,一年内最多计2篇论文的科研工作量。
2. 作品出版
以下作品出版按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计算科研工作量,其级别根据出版社级别确定:(1)在出版社出版10印张以上的体现独创性、原创性和一定学术性的个人美术、设计、书法作品专集;(2)正式出版或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出版的,体现独创性、原创性、示范性和一定学术性的,60分钟以上的演唱、演奏等音乐创作个人专辑。
3. 作品参演及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
|
作品参演 |
个人音乐会 或舞蹈专场 |
分值 |
|
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等主办的国家层面大型演出、艺术展演或中央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 |
中国音协、舞协主办 |
400 |
|
参加教育部、文化部或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举办或联合其他部委、艺委会共同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 |
省音协、舞协主办的或受邀出国举办 |
200 |
|
参加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音协、省舞协等举办的演出、艺术展演或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 |
地市音协、舞协主办 |
100 |
|
注:①作品展演及个人音乐会(舞蹈专场)级别,按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②计算科研工作量的表演原则是指独立表演或以我校教师为主角的双人合作表演,不包括个人参加大合唱、集体舞蹈、集体演奏、舞台剧等各种群体性表演和演奏;③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一年不能超过1次,且需提供个人音乐会CD光盘或舞蹈专场影像资料碟片等。 |
||
4. 作品参展获奖
|
序号 |
一等奖分值 |
二等奖分值 |
三等奖分值 |
优秀奖分值 |
参展分值 |
|
①获文旅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举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奖项;②中国文联、中国舞协主办的两年一届的荷花奖 |
1000 |
600 |
400 |
200 |
100 |
|
①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国家一级协会下属各艺委会等单独主办的展览奖项;②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举办的或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单独举办的赛事奖项 |
400 |
200 |
100 |
60 |
30 |
|
①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文联、省美协举办的五年一次的全省美展或全省青年美展奖项;②获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或省音协、省舞协举办的赛事奖项 |
200 |
100 |
50 |
0 |
0 |
|
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文联、省美协等单独主办的展览奖项; |
80 |
50 |
30 |
0 |
0 |
|
注:①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金钟奖”计1000分。②作品展览及个人画展级别,按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③个人画展一年不能超过1次,且需提供个人展览作品画集或画册;④在同一展览中获奖作品超过两件(组套)以上的,最多按两件计算,择其中等级最高的两项予以奖励;⑤若上述展览获奖不设等级,按如下原则处理:只设最佳及优秀奖的创作成果,最佳按相关类别的二等奖,优秀按相关类别的优秀标准奖励。只设优秀奖的创作成果,按相关类别的三等奖标准奖励;⑥各种类型的国际性展览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
|||||
5. 作品收藏
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计150分科研工作量,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计75分科研工作量。如收藏费(含其它机构或个人收藏)进入学校账户,再依照技术转让计算科研工作量。
6. 其他说明
艺术创作成果计算科研工作量说明如下:(1)组织展览单位、举办单位、组织评奖单位均须严格以正式文件和通知所列举的单位为准;(2)相关单位与企业或社会力量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市场化动作的活动以及非规定范围内的部门主办的评奖均不在奖励范围;(3)作品展览、参展和获奖均以展出证、入选证、获奖证书、入选作品集和正式出版的作品专集专辑或CD光盘或影像资料为准。
十、学术交流活动计分标准
1.主办或承办学术活动
|
类别 |
分值 |
备注 |
|
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学术活动 |
1000 |
① 学校主办或承办学术活动,只计算举办或承办学术活动的二级学院(部)的科研工作量,不计算参与者个人科研工作量。 ② 学术活动应具有较强学术性,事先须经科研处审批,事后10日内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如照片、参会对象或参会人员名单、多媒体课件或讲稿、通知、总结或报道、论文集、文件等,其中前五项资料必须提供。 |
|
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学术活动 |
800 |
|
|
主办或承办全省性学术活动 |
500 |
|
|
主办或承办全市性学术活动 |
300 |
|
|
邀请校外专家开展校内学术活动 |
50 |
|
|
邀请校内专家开展校内学术活动 |
20 |
2.参加科技成果展览
|
科技成果展览层次 |
分值 |
|
全国性科技成果展览 |
150 |
|
省(部)及科技成果展览 |
80 |
3.经二级学院推荐,科研处审批同意,校内教师向全校师生或二级学院师生开设学术讲座或作学术报告,每次2小时以上,分别记8分与5分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
一、著作类:
1.字数:文科著作15万字以上(含15万字)、理工科著作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标准分值为K(K为按以上表给定的具体分数值,以下同):文科类凡字数低于标准字数,每减1.5万字按0.lk减计;理工科类凡字数低于标准字数,每减1万字按0.1K减计。
2.著作为单独作者,分值为K;若著作、教材有编委会(主编、副主编、编委),其计分为:主编分值=0.5K÷主编人数,副主编分值=0.3K÷副主编人数,编委分值=0.2K÷编委人数,总分值不超过K。
二、论文类:
1.字数:文科类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含3000字),理工科类字数在2500字以上(含2500字)标准分值为K。编译类文章,字数在3500字以上(含3500字),标准分值为K。凡字数低于标准字数500字,则减0.2K,依次类推。
2.作者排序:独著作者为K;如系多人合作,由第一作者协商确定每位作者的分值。
3.在学校公布的“不良期刊”、“黑名单期刊”、“负面清单期刊”中发表的论文,以及经认定在非法、非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计科研分值。
三、获奖成果及授权专利类:
独立成果为K;如系多人合作,则由课题负责人分配每位作者的分值,但总分值不超过K。
四、鉴定成果类:
独立成果为K;如系多人合作,则由课题负责人分配每位作者的分值。
五、教师自身参加各种技能竞赛获奖可参照获奖成果类的相应获奖等级的计分办法给予分值,若为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技能竞赛的获奖成果则分值减半。
六、同一科研成果在同一年度内获多项奖励,按本年度获最高奖励分值计算,以后若获更高奖励分值,则作补差。
七、科研工作量超过部分在本年度未予使用的,下一年度有效。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申报与核定
一、科研工作量的申报
每年12月底,各申报人将本考核年度完成的科研工作,填写《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科研工作量申报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报各院(系、部)初审后,由各院(系、部)汇总报送学校科研处,科研处组织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汇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申报的内容仅限于本考核年度完成的科研工作,原则上不能跨年度申报。
二、科研工作量的核定标准
1.各技术职级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的基础分值:
|
序号 |
职 称(或学历) |
基础分值 |
|
1 |
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其它系列正高职称) |
100 |
|
2 |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具有博士学位但未定职称人员、其它系列副高) |
70 |
|
3 |
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具有硕士学位但未定职称人员、其它系列中级职称) |
40 |
|
4 |
助教及其它初级职称人员(包括未定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
20 |
注:以上人员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
序号 |
岗 位 类 别 |
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
|
1 |
专职科研岗人员 |
基础分值的500% |
|
2 |
各类在职脱产进修人员(一年及一年以上) |
基础分值的150% |
|
3 |
专任教师 |
基础分值的100% |
|
4 |
专职教学、科研部门管理人员,校院两级“双肩挑”管理人员 |
基础分值的1/2 |
|
5 |
“一人一策”引进的高层次特聘人才 |
按聘用协议确定 |
|
6 |
除以上岗位之外的专兼职教职工 |
无要求 |
注:按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计算各种岗位人员科研工作量核定标准。
3.部门科研工作量统计
部门科研工作量为该部门在聘人员本年度实际取得的工作量分值之和。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结果使用
一、科研工作量计分结果可用于:
1.学校对各二级学院(系、部)的科研业绩考核(按总分及师均分);
2.教职工个人年度科研工作考核;
3.作为教职工岗位任职期满科研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4.作为教职工评优、评先进等的依据之一。
二、教师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范围内的科研工作量不计酬金,超过定额标准部分的科研工作量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25元/分值一次性兑换酬金;
2.可折换不大于128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但这部分酬金仍按折算前25元/分值兑换酬金。折算办法为: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科研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的折算系数为0.5,讲师及以下职称教师科研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的折算系数为0.6。
3.对于既未兑换酬金又未折换教学工作量的个人超出定额的科研工作量也可继续延用至下一年,但下一年仍未处理完毕的部分过期作废。
4.按“一人一策”引进的高层次特聘人才年度超出聘用协议规定内容的科研工作量,按科研超工作量处理,具体参照上述1、2、3条款执行。
三、无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的专、兼职教职工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均认定为科研超工作量,按25元/分值一次性兑换酬金。
四、部门科研工作量只计当年完成的科研工作量,部门教职工上一年延用至当年的科研工作量不计入,部门科研工作量不兑换酬金。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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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